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贺青华
概 述
在电子技术为我们生活、工作带来巨大方便的同时,其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我国有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在此方面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并逐渐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体系,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了必要的控制措施。近几年,为适应全球贸易一体化的需要,我国加强了在电磁辐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到国际EMF项目中。
中国电磁辐射现状
近二十年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电子、电力设备和设施大量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但是,随之而来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
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7-1998年在全国30个省、直辖市进行的环境电磁辐射污染调查显示,我国目前环境中人为电磁辐射不断增强的主要原因是:
1、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增多、功率的增大;
2、通信发射设备的普及和频繁使用;
3、工业、科研、医疗应用中高频用电设备的增加;
4、电力部门高压输电线路的发展;
5、交通运输的电气化。
据统计,目前全国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有1万多台,总功率超过13万千瓦;而工业、科研、医疗等高频设备近1.5万台,合计功率达250万千瓦;移动通信设备的发展更是迅速,在过去几年的时间里手机用户数量猛增,到2000年6月底,我国的移动电话用户数已发展到近6千万,移动通信基站超过7万个。
中国电磁辐射管理
1、基本原则
• 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
• 推动技术进步(提供性能更好、更安全的产品)
• 促进经济发展(加快产业发展、促进世界经济贸易往来)
2、最终目的
• 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国 务 院
3、政府部门职责
4、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
•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 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 1994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 1998年)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总局 1997年)
《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环保局 1999年)
• 国家标准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卫生部 1987年)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环保总局 1988年)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卫生部 1989年)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卫生部 1989年)
《微波和超短波通讯设备辐射安全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0年)
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对保护电磁辐射接触作业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促进相关产业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正在开展的几项重要工作
1、我国现行的几项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均是八十年代后期制定的,这些标准的实施,在保护人群健康,防止环境电磁辐射污染起到了良好效果。但是,这些标准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其限值与国外某些国家采用的标准限值差异更大,这一方面引起了公众对标准限值安全性的忧虑,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管理上的混乱。随着近十几年来,国内外在电磁辐射领域研究的深入,世界各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社会各界普遍期望能有一个合理、协调、统一的电磁辐射标准。因此,在积极参与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全球EMF标准统一化的同时,我国也已着手国内EMF标准统一与协调。
从1998年底开始,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卫生部、环保总局、信息产业部共同参与,正着手进行几项国家标准的修订和统一工作,但这可能需要一个过程。
2、移动电话的电磁辐射暴露问题,一直是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焦点。1997年卫生部在国家技术监督局正式立项,开始组织起草《移动电话电磁辐射卫生标准》。目前,该标准的制定工作正在加紧进行,有望在明年完成。
3、中国政府1998年正式受世界卫生组织邀请加入国际EMF研究项目。两年来,我国的政府管理人员和科学专家参加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EMF项目活动,与来自不同国家、不同组织的专家共同分享各自的研究成果,并就标准协调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讨论,这对我国在电磁辐射领域的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相信也必然会对国际电磁辐射标准的一致性作出有益贡献。